审计理论与方法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规则阐释与体系完善
审计理论与方法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规则阐释与体系完善
[摘 要]长久以来,我国公司监督制度的运行都面临着效力低、监管弱的系统性困境。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对公司监督机制进行了创新性改良,引入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同时,继续沿用监事会监督模式,并赋予公司对不同监督模式的自主选择权。但其中涉及审计委员会的条文多属于简要的概括性规定,其功能定位、行权范围、组建规则、问责机制等方面仍存在制度漏洞,有待进行体系化的规则解释。在设置定位上,审计委员会并非监事会的平替机关,两者未尝不能共存;在职能范围上,除了将财务监督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固有职权外,审计委员会承接其他监事会职权的范围可依照不同的监督机构设置方式由公司章程进行个性化安排;在组建方式上,为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应由股东会选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并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和专业背景作出要求,执行董事不宜兼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在责任承担上,应划分集体与个体、特殊与一般的监督责任,对审计委员会中不同类型的董事课以差异化的问责要求。此外,还需要确保审计委员会对于监督类决议事项享有最终决定权,对于管理类决议事项仅能对董事会作出建议,从而树立起经营权和监督权分离的有效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