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在修订时增加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这个规定被形象地概括为“首违不罚”。实际上,“首违不罚”的相关实践早已有之,实践中的争论也一直未停(试读)...